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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2-14-17, 02:19 PM   #836
歌絲˙暮斯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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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N  IDKENZHAYA
福佳與林忌創作
1 min ·

GBH Wouding 的定義,係要見血,血需流出體外,而瘀傷唔計....
JJC (a minor) v Eisenhower [1984] QB 331
所以用交替控罪係合理的...

引用:
「暗角七警」被控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此控罪的主要爭議點是,曾健超是否錄像片段中所見被襲擊的人、各被告是否襲擊者、各被告是否夥同犯案,以及曾健超身體有否受嚴重傷害。其中法庭信納各被告均有參與毆打,其中首兩被告雖然沒有落手,但身為被告中最高級的,卻在旁觀看事件發生而沒有阻止,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及支持其餘被告襲擊曾健超。

法官在裁決中指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錄像皆為真實,並準確反映當日早上發生的事件。法庭信納曾健超的證供可靠,即他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制服後,被交予其他警務人員,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著四肢,將他帶到變電站(暗角),在該處被扔在地上並受到襲擊。

法庭信納,錄像片段和照片顯示曾健超因將液體倒往警察身上而被軍裝警務人員逮捕、交予刑事警務人員、被押解,以面孔向下的方式被抬到變電站及在該處受襲。
法庭信納,曾健超被交予第一至第六被告,由他們押解他、以面孔向下的方式將他抬到變電站。法庭信納,他們到達變電站時,可見抬著曾健超的人沒有改變,只是他們六人位置有變,而且第七被告已經與他們會合。

法庭信納,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擊他此等行為中,唯一可作的推論是,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
法庭信納,第三被告參與襲擊曾健超,捅他、踩他及踢他,而第四、五、六和七被告也有襲擊曾健超,他們用腳踢他。

第一及二被告沒有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法庭信納,每名警務人員皆有責任防止有人干犯罪行,即使警察同袍犯罪亦然。法庭信納,第一和二被告,即被告當中兩名最高級警務人員,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及觀看他們的同事毆打曾健超此等行為,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第三至七被告襲擊曾健超,意圖令曾健超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法庭信納,曾健超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脇和右側腹脇大部份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份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受襲時造成。不過,法庭並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識玩

此篇文章於 02-14-17 02:24 PM 被 歌絲˙暮斯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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