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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08-17, 10:21 AM   #926
歌絲˙暮斯
The One
一擊格神
 
註冊日期: Feb 2003
文章: 21,203
PSN  IDKENZHAYA
佢似係想攬炒某 d 人, 果 d 令佢無得連任既人 ?
歌絲˙暮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0-17, 10:24 AM   #927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又用公帑?「我的網誌」連續2日出UGL舊聞

引用:
剛獲增補為全國政協常委特首梁振英,早前向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正式入稟,控告對方誹謗,雖然梁特稱有關訴訟費用由他本人支付而非使用公帑。不過,今日他再度在「我的網誌」出稿解釋事件,是連續第2日在行政長官網誌欄目以UGL相關舊聞撰文,變相涉嫌花費公帑為自己辯解。


昨午梁特發表網誌,全文轉載自UGL於3年前「回應傳媒揣測」新聞稿的中文譯本,但梁特未有在文中解釋轉載的用意。今日他又再在「我的網誌」撰文,不過全篇似乎並非網誌,而是「UGL問與答」,表示「請各方人士注意」,稱內容是2014年10月9日UGL接受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採訪,以答問方式的具體說明的中文譯本。


該問答共有7條問題,例如被問到向梁振英支付400萬英鎊的安排有否在任何公開文件上公佈,UGL表示「沒有」,稱「這是一項保密商業安排,是按一般商業慣例作出的不作挖角、不作競爭的規定」。
689:朕想點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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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2-17, 06:27 PM   #928
KENSNAKE
Ultimate Gamer
╮(╯_╰)╭
 
註冊日期: Feb 2005
文章: 4,646
引用:
作者: david 查看文章
被指受查倘出事令京尷尬 
689:破壞我聲譽



訟費埋單:
X 689
O 全港納稅人

689:朕要誰死,誰不能不死?
律師信錢就會俾。
KENSNAKE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3-17, 01:33 PM   #929
Terry仔
God of Gamer
 
註冊日期: Feb 2003
文章: 10,736
咁樣就進身做領導人
到底成報一路吹嘅料係堅定流?習大大幾時先去手
Terry仔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3-17, 05:12 PM   #930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有無路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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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3-17, 10:52 PM   #931
鈴蘭
The One
↘今日はもう寝ようぜ
 
註冊日期: May 2004
文章: 44,626
3DS Friend Code3695 1429 8736
PSN  IDSatoulingJP
XBox Live GamertagSatouLing
上左去唔等於唔會死
你睇下幾多個上到去副主席之後比人抄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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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4-17, 08:49 PM   #932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無咩必要俾佢上架喎
打定輸數淋病贏好過
反正另一邊都毫無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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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4-17, 09:13 PM   #933
Kinny Riddle
Game Master
 
註冊日期: Jun 2006
文章: 3,454
薯片:既然係你淋病主場你咪講晒佢囉 XD
由手機版發出
Kinny Riddle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4-17, 09:55 PM   #934
大山椒魚
God of Gamer
......
 
註冊日期: Sep 2002
文章: 14,953
689要多謝香港人,
無咁多人反對佢佢都唔會有機會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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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山椒魚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3-14-17, 09:58 PM   #935
歌絲˙暮斯
The One
一擊格神
 
註冊日期: Feb 2003
文章: 21,203
PSN  IDKENZHAYA
認真, 香港人如果唔係有佢, 好多野都仲係唔清唔楚.
歌絲˙暮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27-17, 08:14 AM   #936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斥689旁門左道
周梁:要續查UGL案

引用:


特首梁振英卸任在即,廉署調查梁涉及的UGL案卻未有下文,「香港人對新特首係有個期望,有啲事覺得唔妥嘅、種種迹象顯示係有問題而不獲解答嘅,somehow係要有個了斷,公公正正咁解決」!自由黨榮譽主席周梁淑怡認為UGL事件懸疑未解,梁私通議員修改立法會文件更屬「旁門左道」,直指:「就算佢(梁)落咗任,個case都未完,咪一路查囉!」

周梁曾在梁振英被揭私通民建聯周浩鼎修改立法會專責委員會文件後,越洋透過facebook發文反問:「你既然說自己清白,哪還怕甚麼?」她接受訪問時直指,作為特首沒理由不知道行政與立法各有功能,「佢(梁)係唔可以叫啲議員『你幫我做啲乜』㗎嘛」,尤其被調查者正是梁本人,更應避嫌,指梁有權正式去信委員會表達意見,「唔到你旁門左道咁影響任何一個調查委員會成員。」她同時指周浩鼎堅持無隱瞞,顯示對委員會工作誤解極深,「你(周)做副主席係代表緊成個委員會,唔係代表緊你個人」。

周梁認為,UGL事件關鍵之處是為何梁振英堅持不申報;問及梁不時指收取的5千萬,該協議為上任前簽定因此毋須申報,周梁反駁指梁收錢時間卻是出任特首後,且條文中有條款延續他對UGL公司的義務,「即係如果要幫UGL做啲嘢係上任特首後,咁點解唔申報呢?如果你有合理辯解,公眾唔係唔識分道理嘅」!

指特首不在法例之上

梁振英不時指民主派跟進UGL是政治炒作,周梁卻指市民確實對此事存疑,且事件涉及公職人員有否申報,屬大件事而非小事,「你越係唔答,香港人心裏面就有條刺,點解唔答呢」?1993年曾於立法局提出以特權法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前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被解僱風波,回歸前亦曾擔任專責委員會主席調查前入境處處長梁銘彥離職事件的周梁更指,現時立法會要成立專責委員會較以前艱難,「依家似乎差唔多掂到高官,就唔慌旨意過到,都唔係議事論事」。

已貴為國家領導人級別的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反覆稱中央滿意其對UGL事件的解釋,周梁直言不清楚他向中央報告的內容,強調公眾是關注的是他作為公職人員有否申報,「無論煲呔、許仕仁甚至長毛,都受管制,就算你係特首都唔可以喺法例之上。
佢好想坐洗頭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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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11-08-17, 02:40 PM   #937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梁振英拒配合立法會調UGL 林卓廷倡重新授予特權法調查

引用:
立法會針對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 5,000萬元一事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今早舉行閉門會議。委員會主席謝偉俊會後表示,將再次去信梁振英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問到若然梁振英繼續拒絕回應,委員會會否提早解散時,謝稱會留待上述人物和機構下一步有回應時,再決定如何做,坦言現時是「言之尚早」,他希望有關人士月底前有答覆,委員會將於12月再盡快開會看進展如何。


謝偉俊表示,過去不只一次向梁振英和多個政府部門發出函件,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但梁振英未有合作,既不肯出席會議,亦不肯提交利益申報過程和資料,「佢無按我哋要求提供任何文件,只係自己提供一系列報章報導,包括林鄭月娥在立法會答案,或者一啲經過律師行的答案外,我哋要求的文件,包括申報過程同文件,全部都無正式提供,梁振英亦拒絕出席委員會」。


問到梁振英拒絕回應,是否等於委員會被「廢武功」,謝偉俊只稱「呢個留返大家作評論」,重申委員會暫時「得唔到梁振英先生全面合作」。問到梁振英出席聆訊的機會有幾大,謝偉俊指,「現時不能太樂觀,只能盡力而為」。


委員會成員之一的民主黨林卓廷就對梁振英拒絕配合調查表示非常遺憾和失望,「梁振英過去曾公開同私下透過周浩鼎,就本委員會嘅工作提出意見,甚至干預,但本委員會公開邀請佢嚟到立法會同我哋、同公眾交代,佢居然拒絕,我認為梁振英嘅決定係會令公眾更加質疑佢係咪無理據向公眾交代成個UGL醜聞?」

林稱過去要求梁提交涉及的文件,但梁辯稱有關文件能從公開途徑取得,林反駁梁的說法並不正確,部份文件根本無從取得,影響委員會的調查工作,「雖然面對好大困難,我哋仍依會盡我哋一切努力,希望委員會可以順利展開工作,搵到成件事嘅真相。」

對於梁振英過去曾聲稱會「全面配合」委員會調查,林笑指梁經常「講嘅同做嘅都係有相當距離」,當日民主派已不信任梁會配合調查,如今梁拒絕出席會議和交出文件亦印證當時民主派的質疑。林再呼籲梁振英重新考慮出席會議,警告若梁堅持拒絕出席,會建議委員會向大會動議重新授權委員會能引用權力及特權法命令梁振英交出文件和出席會議。
咪就係咩事都無發生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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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20-18, 02:51 PM   #938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法院今審理司法覆核 政府求禁披露機場保安運作資料被拒

引用:



前特首梁振英前年疑向機場員工施壓,迫令國泰職員「特事特辦」代送其幼女梁頌昕的手提行李進入禁區的「行李門」事件,梁事後否認濫權,機管局亦提交報告堅稱沒違保安程序。有空姐不滿此舉有違旅客及行李需「同行同檢」的一貫做法,遂向高院提司法覆核要求裁定局方違法,案件今在高院審理。政府一方甫開庭便向法庭申請禁止與訟雙方律師在陳詞期間披露涉及機場保安運作等資料,申請人反駁指此乃公開聆訊,有違公開審訊的原則,損害公義,法官周家明最後拒批申請,認為本案爭拗議題狹窄,相信不會引述大量背景資料,決定以一向的方式審理。


申請人羅美美是空勤人員總工會(空總)的空姐,今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政府一方則由資深大狀余若海代表。


余陳詞指本案牽涉機場保安安排等高度敏感資料,有關資料若不必要地被披露,不法分子或會利用有關漏洞危害航空安全,認為雙方律師在審訊過程中不應披露有關保安守則。余同意公開審訊涉及公眾利益,但若披露有關資料有機會對公眾安全造成危險,認為法庭需就此取得平衡,舉例指涉及難民聆審的敏感資料的案件,法庭亦不會向公眾披露。


余又指,本案涉及的《航空保安計劃》的條文,但有關條文已作出修改,公眾無必要知悉有關規定修改前、以及修改後的版本,涉及前線保安人員的工作崗位及內容,強調有關資料非常敏感。


李反駁指過去一年有3,600萬人次經機場離開香港,每一個人均要經過保安檢查,他們知道每一個保安程序,根本沒任何秘密或機密可言,她強調本案主要的爭拗點在於,到底旅客與其手提行李是否必須同行同檢,包括首檢(X光檢查)及覆檢(人手搜查),所牽涉的議題範圍狹窄,市民、以及航空工作人員有必要知道有關規定,舉例指作為一名航空公司員工,必須知道是否容許代乘客將行李送入禁區。


李並舉例指,若乘客與行李無需同行同檢,若保安職員發現行李袋內有一樽水或指甲鉗,要求乘客即場棄置,若乘客當時非同行同檢,則該如何處理該棄置問題?李強調法庭一向是公開聆訊,法官所頒布的判詞亦是公開資料,因要向市民解釋判決因由,若禁止律師在陳詞期間披露與案件有關的資料,則有違公開公義。
搭慣飛機O既,安檢程序根本就係茶飯事,如果佢要掃身,仲會同你講完一輪先做,根本就無咩不可告人O既機密,咁當然,潛規舉喇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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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20-18, 02:59 PM   #939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機管局刪條文欲避覆核 空姐代表指本案絕非學術討論

引用:
代表申請人羅美美的資深大狀李志喜逐一向法庭閳述《香港航空保安計劃》(ASP)的條文,其中第6.2.10段訂明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以及覆檢(人手搜查),但李指機管局已在本年4月將有關條文刪除,更改為「所有覆檢(人手搜查)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並稱此舉是為了節省法庭的時間和訟費開支,故本案只淪為學術討論。李批評有關修改完全是針對本案,並批評政府沒準時向法庭存入誓章、又申請押後等;但她強調即使如此,本案亦非只是學術討論。


李指ASP最主要的修訂是刪除上述提及的第6.2.10段「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passenger.」,而該段條文在2016年案發時仍然生效,李指「所有」檢查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和覆檢(人手搜查),沒有例外。李並引述第6.2.6段指,機場人員必須確保出境乘客以及其隨身手提行李在進入禁區前進行安檢,以確保沒任何受管制的物品進入禁區或被帶上飛機,李重複強調是「乘客以及其隨身手提行李」,故兩者必須同時在場。


第6.2.7則訂明,若保安人員認為乘客形跡可疑或其隨身行李有可疑,可拒絕有關乘客進入禁區。李指若非同行同檢,保安人員遇到的問題包括:

●發現行李有可疑欲拒絕行李擁有人進入禁區,該如何處理?
●發現行李內有受管制物品例如載有水的水樽或指甲鉗等,要求乘客棄置,又該如何處理?該乘客根本沒機會決定是否棄置有關物品,而或者有關物品對他而言非常珍貴,他更可選擇不上機。


李並指出,同行同檢容許保安人員直接向乘客就手提行李作出查詢,若乘客給予虛假資料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她強調只要認真閱讀上述條文,就邏輯而言,不難理解無論首檢(X光檢查)還是覆檢(人手搜查),乘客必須在場,並非如機管局報告所言只有覆檢(人手搜查)才必須同行同檢。李指即使第6.2.10段已被刪除,但餘下段落並沒明言首檢(X光檢查)毋需乘客在場,故本案絕非只是學術討論。


李又指,本案理應可較早排期審理,但由於政府沒準時向法庭存入誓章、又申請押後遞交文件等,導致拖延至今,而政府今早更向法庭申請存入一份新的誓章,李指機管局稱為節省法庭時間和訟費開支,於是修改ASP,諷指相信法庭自會裁定何謂節省時間和節省訟費。


法官周家明問及若一對夫婦同時離境,丈夫為妻子拿手提行李,但兩人分別在不同隊伍中派對接受檢查,此情況是否同行同檢;李回應「是」,因為妻子授權丈夫為她拿行李,若行李有任何問題,丈夫獲授權代妻子回答,且兩人均是乘客,兩人均將乘搭飛機,與本案情況不一樣,為梁頌昕送行李的職員並非乘客。


周官又問若ASP第6.2.10段已被刪除,本案是否淪為學術討論,李否認,指餘下6.2.6、6.2.7等段落仍然保留,仍值得爭拗且涉及公眾利益;李並指有些人認為司法覆核損害法治,但並不其然,以本案為例,若法庭裁定機管局的決定是合法,此舉並沒損害法治,法庭只是確立了局方決定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法治被損害。李完成陳詞,下午輪到政府一方陳詞。
妖,呢O的狀棍係咪讀C片O架?無讀過名著ANIMAL FARM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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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6-21-18, 10:08 AM   #940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斥局方暗中修改保安條文 空總:拎乘客嘅安危嚟陪葬

引用:
空勤人員總工會(空總)多名成員今就行李門的覆核到庭旁聽,理事兼發言人吳敏兒庭外指,今早才得知機管局修改《香港航空保安計劃》(ASP)部分條文,但局方從沒循任何途徑知會作為持份者之一的空姐,她形容為「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當你去到司法覆核喇畀人,你索性連個規則都改埋,你仲有冇卑劣少少呢?」她質疑機管局2016年呈交報告時振振有詞強調跟足規矩,何以今時今日修改規則。


吳指修訂後首檢(X光檢查)時是否需物主在場的界線含糊,造成漏洞,暫未清楚有何隱患,批評機管局罔顧每日多達十萬乘客的安危。她指當初機管局沒守規矩,若肯道歉認錯的話問題不大,然而「因為有啲人仍然唔肯面對自己的過錯」,至今更將問題擴大,「拎全香港坐飛機乘客嘅安危嚟陪葬,我覺得完全唔可以接受。」她指近日眼見「香港各種基建,陸路運輸嘅鐵路呀相繼失守,係咪我哋連天空都會失守呢?」


她認為法官有嚴正審視案件,點出重要問題,對裁決謹慎樂觀,強調不認同案件已淪為學術討論,因舊規則全面地保障安全,希望法庭重申同行同檢的重要性。

【案件編號:HCAL117/16】
嗱,話係全香港就誇張O左O的,權貴係想點都得,搵人攞包包又得,HAND CARRY帶GEL又得,總知佢O地覺得無問題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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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6-21-18, 12:34 PM   #941
鈴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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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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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損害法治
其實邊個on9開始講先: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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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6-21-18, 12:54 PM   #942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引用:
作者: 鈴蘭 查看文章
>司法覆核損害法治
其實邊個on9開始講先:o)
無記錯應該係太公布,除非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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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8-24-18, 12:28 PM   #943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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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官指容許職員代梁頌昕送行李做法違規 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引用:
前特首梁振英前年疑向機場員工施壓,迫令國泰職員「特事特辦」代送其幼女梁頌昕的手提行李進入禁區的「行李門」事件,機管局事後提交報告堅稱沒違保安程序,引來空姐不滿此舉有違旅客及行李需「同行同檢」的一貫做法。空姐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機管局及後在案件開審前兩個月刪條文欲避官司,法官今午頒下判詞,裁定空姐勝訴,機管局須支付申請人訟費。

法官周家明裁定機管局容許國泰職員「特事特辦」代送梁振英幼女梁頌昕的手提行李進入禁區的決定,違反修訂前的《航空保安計劃》(ASP)條文。惟聆訊早前透露有關條文已於開審前兩個月被刪除。




機管局回覆稱,香港機管局尊重法院裁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惟未有回應會否恢復「同行同檢」條文。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出,本案關鍵之處是如何解讀《航空保安計劃》(ASP)被修訂前的條文,其中第6.2.10段「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passenger」,即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以及覆檢(人手搜查)。




ASP另一條文印證所有手提行李必須同行同檢

機管局在本案開審前一度申請禁止與訟雙方在庭上披露涉及機場保安運作等資料,即一度欲隱瞞政府修訂ASP詳情,並謂有關資料是高度機密,或遭不法分子利用有關漏洞危害航空安全,但申請最後被拒。周官今就決定作出解釋,指公義必須彰顯人前,公眾和傳媒有權報導和了解法庭的判決;且正如申請人一方所言,有關文件已在公眾領域流傳,本案的爭議範圍狹窄,不認為會對航空安全造成影響。




周官指ASP的制定目的是保障航空安全,確保航空秩序有序和有效率,並制定措施防範不法干擾。他在分析有關6.2.10「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後,認為「所有」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以及覆檢(人手搜查),清晰直接,非局方所言同行同檢只針對覆檢,否則條文應訂明「所有覆檢必須同行同檢。」




周官並指根據ASP另一文6.2.9段,若乘客在首檢過程中表現緊張或看似身懷違禁品,保安人員有權向該乘客進行覆檢,換言之,條文清晰訂明乘客必須與其手提行李同行同檢,包括首檢和覆檢,因保安人員需視乎乘客在首檢的表現去衡量是否需要覆檢,反駁局方指ASP一份專業文件,需要按照行內專家的方法去解讀,只有覆檢才要同行同檢。




質疑保安局身為監管機構 卻與機管局同一陣線

保安局局長在申請人取得司法覆核許可後14個月,修訂有關條文。首席助理秘書長陳元德的解釋是,修訂是要釐清6.2.10的真正意思和制定原意,即只有覆檢才必須同行同檢。周官明言,根據現行條文、修訂後的ASP,首檢確實毋須乘客同行同檢。




而保安局稱修訂後可節省法庭時間和訟費,認為今次的覆核只淪為學術討論。但周官指出,政府明顯地察覺到機管局及保安公司容許代送梁頌昕的行李的做法已被質疑,於是作出修訂,而政府根本可以早於申請人取得覆核許可前便釐清ASP的原意,而非要等到開審前2個月才作出修訂。周官指,可見今次刪除6.2.10的條文明顯是因為本案;若法庭因保安局事後修訂條文而裁定本案只淪為學術討論,並駁回本案,是絕對不公義。




他指雖然本案答辯人是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有限公司而非政府,但無可否認政府與機管局是同一陣線。周官指正如代表申請人一方指,保安局作為監管機構,理應監管機管局和保安公司有否違規,但從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陳元德以機管局的名義向法庭存入誓章可見,政府和機管局是同一陣線。
突衰正苦應該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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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8-24-18, 01:27 PM   #944
Dyhalt Rushi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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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容許職員代梁頌昕送行李做法違規 空姐司法覆核勝訴



突衰正苦應該會上訴?
正路唔會,畢竟只係支付申請人訟費,不過政府都係打中聯辨工。
689號令到中聯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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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かな日々が皆無なのは 誰もが日々彷徨うから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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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05-19, 10:03 AM   #945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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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會主席濫權拒討論UGL案遭譴責 學689出律師信反斥議員誹謗

引用:
前特首梁振英UGL案廣受社會關注,深水埗區議會主席張永森今年1月中在大會上被指濫用主席權力「釋法」,在過半數議員支持下仍拒絕把討論UGL案的議案加入議程,民主派上月底提出動議譴責張濫權,以及提出修訂會議常規,要求在明日大會討論。本身是律師的張永森未有批准兩項議程,反向12名區議員發出律師信,斥他們涉嫌誹謗。有份收律師信的民協譚國僑批評張以法律手段脅迫議員,做法與梁振英「如出一轍」。

民主派11名深水埗區議員去年底提交文件,要求在今年1月15日的區議會大會上討論UGL案,但張永森拒絕批准,譚國僑在會議當日根據會議常規第13(2)條提呈,更改議程並加入討論UGL案,動議獲11票支持、10票反對下獲得通過,惟張當時稱議案沒有逼切性,而常規亦列明提呈獲通過後,主席「可」決定接納與否,最終拒絕臨時更改議程,民主派不滿其做法如同「人大釋法」。




民主派議員上月底就張永森涉濫權的做法提出譴責動議,並動議修改會議常規,將主席「可」接納改為「須」接納獲過半數議員通過的更改議程提呈,在明日大會討論,惟張永森沒有批准有關議程,反而在上周向12名動議譴責自己的議員,包括民協江貴生、梁有方、譚國僑、衛煥南、覃德誠、何啟明和楊彧、民主黨袁海文及鄒穎恒、公民黨伍月蘭,以及獨立的吳美及甄啟榮發出律師信,要求他們上周五下午3時前收回言論。




譚國僑接受查詢時表示,民主派議員是基於客觀基礎作出評論,指當日會議的確已按會議常規通過更改議程,但張永森自行演繹常規,濫權拒絕接納,「常規係議員同主席都要遵守,(張)覺得有理據咪提出訴訟」,斥張身為主席做法「會唔會小家啲?」譚批評張動輒以法律手段脅迫議員噤聲,「好似UGL案梁振英話要告邊個邊個咁,如出一轍」。




譚強調根據區議會條例第86條,有類似立法會《特權法》令區議員獲保障,履行職責時可免除法律責任。根據該條例,區議會議員或委員會成員如為了履行區議會職能而真誠地作出任何事情,毋須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訴訟、申索或要求。民主派深水埗區議員將在明天大會作出口頭聲明,讉責張永森接連破壞議會議事規範和制度。




《蘋果》正向張永森查詢,暫未獲回覆。
支那式議會,唔駛50年就可以體現到,直係諗起到硬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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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05-19, 10:07 AM   #946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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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路唔會,畢竟只係支付申請人訟費,不過政府都係打中聯辨工。
689號令到中聯辨就…
唔上訴都無所謂啦,之前基菅焗夾硬改佐O既條例,都無被下令徹回,即係行季門繼續常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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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29-19, 11:24 AM   #947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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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向梁振英掟臭魚治案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決定上訴至終院

引用: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趁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到中區一個票站投票時,向他抗議及扔出一份臭魚三文治,梁彎身閃避,臭魚治擊中梁身後的署理總督察。吳文遠初審原被判監3星期,其後向高院上訴,本月初獲判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均撤銷。律政司今日回覆查詢時表示,決定就案件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吳文遠今日晚上於facebook發文指,今日接到通知,律政司不服早前高院判其上訴得直,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開庭日期定於5月24日。吳文遠批評律政司不惜一切,為了一份以三文治涉嫌襲擊的案件,浪費公帑窮追猛打他近3年,他續斥「權貴的面子果然脆弱」。




吳文遠接受《蘋果》查詢時表示,這是他意料之內,「我預咗律政司係唔會放得低」,吳斥律政司居然就一宗如此普通的案件上訴至終院「很荒謬」,認為若律政司可將精力放在梁振英UGL涉嫌利益輸送、在鄭若驊及她丈夫的涉嫌僭建案中,並檢控鄭若驊,「就係對香港社會有實質幫助」。




對於案件持續3年以上,吳稱案件對他工作與心情「完全冇影響」,但坦言財政支出方面,對社民連來說「都算大」,「始終我哋都要不斷消耗資源請律師」。不過,他強調案件只是一次普通示威,宗旨是要求爭取全民退休保障,「律政司基本上就係利用司法制度打壓異己」。




《蘋果》向律政司查詢,律政司確認已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指在詳細研究判案書和主控官的報告後,決定以案件裁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及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為由而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又表示,由於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作出評論。
689:朕O既面子比任何O野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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