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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7-15, 12:52 AM   #501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又loop返去入境處審批酌情權;肥仔無戶籍大陸唔收踢出公海嗎;你未去搞入境處,仲乜去搞教育局呀
非常好

你去搞入境處,抗議發行街紙兼開始審批酌情權程序,唔即捕即解,我無意見架喎,我都好想欣賞架,不過唔好星期日,等辦公時間先去,無人的話門口噴下藥,學本土教主以前講,呢種係行為藝術
但肥仔已收正式行街紙,而家係香港期間係合法逗留,仍係不爭的事實
呢部分就算有錯既都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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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教宗,受難節時去佛堂主持兩日齋,便完全沒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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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於 05-27-15 01:01 AM 被 T.K. 編輯。
T.K.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1:11 AM   #502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http://www.post852.com/%E6%8C%81%E8%...B%B8%EF%BC%9F/

又有新資料勒
法例指明6至15歲「任何兒童」要入學

現時香港政府為6至15歲的兒童,提供9年免費及基礎教育,根據《教育條例》第74及78條規定,家長有法律責任確保子女定時上學,其中第74條第一款列明: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任何兒童不在小學或中學就學而無合理辯解,可在進行他認為需要的探究後,採用指明格式向該名兒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規定其安排該兒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

單是條文中「任何兒童」四字,似乎已反映所指的兒童,應不受國籍、身體狀況甚至是否合法居留的問題所限而有別。

何況,《基本法》第39條中列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接受教育權利

在第39條第二款中,所談的抵觸是指「香港居民」,而「香港居民」按《基本法》第24條的定義,是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無證童明顯不屬其中。不過,香港屬第一款中提及的公約之締約國及地區,而這些在香港適用的公約之一,就有《兒童權利公約》。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第28條就再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及「所有兒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職業方面的資料和指導」。

至於孽瘤講過咩,大家平時當此八婆係咩料子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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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7-15, 01:18 AM   #503
CSY
Ultimate Gamer
女神親衛隊
 
註冊日期: Mar 2003
文章: 4,227
咁係咪所有偷渡犯都話自己無戶籍,你吹我唔脹踢我去公海啊,就可以無限留港養佢?

上面條友係咪扇動緊叫人去搞入境處?


CSY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1:25 AM   #504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當年越南船民就係咁樣;近日緬甸難民,開始幾個東南亞國家公海攔截,俾糧水踢返出公海,而家一樣要埋枱坐傾點解決

係架,煽動緊你去抗議,你覺得抗議違法嘛,定我有叫你做其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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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7-15, 02:05 AM   #505
knight-philip
Ultimate Gamer
カガミ
 
註冊日期: Oct 2008
文章: 3,917
咁其實係唔係見到有外國兒童走嚟長期旅行(可能嚟30日啦,入境簽證一次
都要發紙要佢家長帶佢去返學?

我好混亂啊~




CSY版友
版大就算認他是煽動,但他認為他煽動的不是犯法,就不會是犯版規啦~
唔好質疑咁多比較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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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詞?刪左先啦仲講
knight-philip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2:12 AM   #506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人地去申請入學,入境處繼續批簽證,學校肯收
咁有咩理據唔得勒,呢d未又係入境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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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7-15, 02:26 AM   #507
鈴蘭
The One
↘今日はもう寝ようぜ
 
註冊日期: May 2004
文章: 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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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SY 查看文章
咁係咪所有偷渡犯都話自己無戶籍,你吹我唔脹踢我去公海啊,就可以無限留港養佢?

上面條友係咪扇動緊叫人去搞入境處?
咁而家咪就係話佢要查下係咪真係無囉
不如調番轉,你覺得一個人出黎,我無戶藉,我大陸落黎架!係咪就應該即時即捕即解咁樣就叫合理先
諗清楚先好答呀,呢樣野同以言入罪唔爭好遠架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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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2:37 AM   #508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銷藥員d預測雖然係明燈級
但引經據典真係ok架
自己唔識駁唔緊要,掉去俾其他人,拍返段片黎反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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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27-15, 02:44 AM   #509
鈴蘭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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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May 2004
文章: 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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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ox Live GamertagSatouLing
希望佢地會睇
本土派同高登仔既頭號敵人就係燒山,燒山已經等於左錯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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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於 05-27-15 03:09 AM 被 鈴蘭 編輯。
鈴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2:49 AM   #510
T.K.
Advance Moderator
很黃很暴力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34,241
PSN  IDsrwtk
你唔睇敵人野,點知人地做咩呀www
我fb都儲存熱時,知人地做咩先啦
燒山話你阿媽係女人,都話錯啦,因人廢言就做到盡w

即捕即解人地都有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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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5:29 AM   #511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文章: 20,716
引用:
聯合國大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44/25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

第26條
1. 締約國應確認每個兒童有權受益於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並應根據其國內法律採取必要措施充分實現這一權利。

2. 提供福利時應酌情考慮兒童及負有贍養兒童義務的人的經濟情況和環境,以及與兒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方面因素。

引用:
【無證童】眼利網民翻舊帳 梁愛詩曾指無証童須先回內地

在港匿藏9年的男童肖友懷(懷仔)前日「自首」後,掀起網上激烈討論,有眼利的網民翻閱舊報道,指前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於2001年指「辦學團體為持雙 程証到香港的中國內地兒童提供正規教育,是不實際」。

網民於討論區轉載2001年12月10日《中國新聞網》報道,指時任律政司長梁愛詩 曾於2001年12月9日表示,「等候居港權訴訟的兒童是短暫性留在香港,為他們提供正規教育有困難,他們等同於遊客,應在內地讀書」。梁愛詩曾指,無証 兒童必須先返回內地申請居港權到香港,才可接受香港的正規教育。

香港保安局同日亦發表聲明,指目前獲擔保書的內地兒童,屬逾期逗留或非法 入境人士,無權在香港居留和入讀香港當地學校。如容許他們入學就讀,或會引致更多內地人士通過非法渠道進入或逗留香港,對香港社會及入境管制帶來沖擊,也 對其他以正規方式由內地申請單程証赴港的人士不公平
吉官瞞任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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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taChalle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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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botch job makes Fantastic Four look good." —Peter Travers, Rolling Stone
---
NS CC:Morphus X300
david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7:55 AM   #512
尼路
The One
 
註冊日期: Dec 2002
文章: 22,096
引用:
聽電台的時事節目,一位主持人質問嘉賓一條問題,「你認為應該社會利益重要,還是人道立場重要?」從道德高地上看,當然是人道立場重要!但問題是,我們更應該想想這位三非無證兒童肖友懷是否正面對飢餓或疾病的問題呢?
沒錯,按兒童公約上說,讓孩子接受教育的確是基本人權,但我們政府就是否應該順手去完成應由另一個政府負責的事情呢?簡單來說,肖友懷不是香港人,依法律辦事的話,香港政府並無義務去為他提供義務教育的責任,更無違反兒童公約的約定。實際上,妨礙他接受教育權利的人應該是他的親人,這包括他的父母和婆婆。因為拋棄他的是父母,以非法手段讓他留港9年的人是他的婆婆。
這事上的討論重點根本不應該集中在讓小孩留港的行使酌情權,而是婆婆已經觸犯香港刑事法例的問題上。法例不外乎人情,但刑事歸刑事,使用虛假證件、協助別人偷渡、妨礙兒童接受教育等,怎能要求以酌情權來一筆勾銷呢?
大家應該不會忘記那位為了自力更生而虛報年齡工作的施伯伯吧?人情味的裁決也要坐牢,因為施伯伯觸犯的是刑事案件,故此,人情過後也得須負責。作為立法會議員的陳婉嫻沒理由不懂?明知他人犯法,還想濫用人情味及借傳媒來向入境處施加壓力,企圖藉此為刑事犯法的行為博同情,這樣的事,怎讓社會大眾支持?
(作者為2009十大傑青)
http://www.am730.com.hk/column-266210
傑青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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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成功是牛肉飯,那努力便是飯。但你甚麼時候看過牛肉飯只有飯?
尼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08:51 AM   #513
小嘉
The One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39,816
在情在理唔應該比佢正規既9年教育比佢
比佢入學成個炸彈爆都得
同埋根本由發行街紙果日已經錯左
小嘉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0:55 AM   #514
Naa
Junior Member
 
註冊日期: Oct 2014
文章: 20
法例指明6至15歲.但依家有乜證明肥仔真係12歲?從外表上,話佢16歲都有人信.
Na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0:59 AM   #515
sugihara
真奈美たん萌え
show仔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18,424
PSN  IDhigurash66442088
唔係呀嘛唔0岩聽就搵梁愛詩講0既野去抽秤人權公約...
而家擺明係人0既問題唔係制度有錯喎,一邊話唔好俾香港搞到人治社會,果頭就完美演譯人治
次次都係咁,悶唔悶d呀


sugihar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1:08 AM   #516
Dyhalt Rushifar
God of Gamer
神人ではない!新人だ
 
註冊日期: Jun 2003
文章: 19,189
PSN  IDDyhalt
XBox Live GamertagDyhalt
引用:
作者: Naa 查看文章
法例指明6至15歲.但依家有乜證明肥仔真係12歲?從外表上,話佢16歲都有人信.
問題係法律上你唔可以淨係用外觀去判斷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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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かな日々が皆無なのは 誰もが日々彷徨うからさ
豊かな日々が皆無なのは 誰もが日々裏切るからさ
Dyhalt Rushifar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1:20 AM   #517
歌絲˙暮斯
The One
一擊格神
 
註冊日期: Feb 2003
文章: 21,203
PSN  IDKENZHAYA
引用:
作者: Dyhalt Rushifar 查看文章
問題係法律上你唔可以淨係用外觀去判斷年齡…
我話佢阿婆岩岩十八歲
歌絲˙暮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1:35 AM   #518
Dyhalt Rushifar
God of Gamer
神人ではない!新人だ
 
註冊日期: Jun 2003
文章: 19,189
PSN  IDDyhalt
XBox Live GamertagDyhalt
引用:
作者: 歌絲˙暮斯 查看文章
我話佢阿婆岩岩十八歲
言下之意係要講證據,你有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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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かな日々が皆無なのは 誰もが日々彷徨うからさ
豊かな日々が皆無なのは 誰もが日々裏切るからさ
Dyhalt Rushifar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1:41 AM   #519
埃及使者
God of Gamer
玻璃般的存在
 
註冊日期: Apr 2006
文章: 14,376
依家班狗官為左表現自己做大事退休後做人大
乜野狗屎垃圾都話要幫


__________________
パズドラ - 127140204
Simcity BuildIt - 繼續中

GGF - 棄坑
Bleach Brave Souls - 棄坑

(」・ω・)」うー!(/・ω・)/にゃー! (」・ω・)」うー!(/・ω・)/にゃー!
埃及使者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1:50 AM   #520
歌絲˙暮斯
The One
一擊格神
 
註冊日期: Feb 2003
文章: 21,203
PSN  IDKENZHAYA
引用:
作者: Dyhalt Rushifar 查看文章
言下之意係要講證據,你有冇呀?
所以咪要查 + 起底 lor

不過我表明先, 咁明顯有政治動機既一件事, 只係許 SIR 式搞笑 TALK 求奇話係丫查完啦, 十二歲, that's all.

我一樣唔信
歌絲˙暮斯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1:52 AM   #521
鈴蘭
The One
↘今日はもう寝ようぜ
 
註冊日期: May 2004
文章: 44,626
3DS Friend Code3695 1429 8736
PSN  IDSatoulingJP
XBox Live GamertagSatouLing
引用:
作者: 歌絲˙暮斯 查看文章
所以咪要查 + 起底 lor

不過我表明先, 咁明顯有政治動機既一件事, 只係許 SIR 式搞笑 TALK 求奇話係丫查完啦, 十二歲, that's all.

我一樣唔信
唔信還唔信,佢一樣要查
最多你地用自己既方法去查到佢唔係12歲既黎打入境處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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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蘭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2:45 PM   #522
knight-philip
Ultimate Gamer
カガミ
 
註冊日期: Oct 2008
文章: 3,917
引用: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5/05/27/107597

保護肖友懷,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香港作為《兒童權利公約》之締約國,自當有遵守並執行公約之義務。此等義務為香港對國際社會之普世責任,亦是香港作為一主權個體,對人類社會之普世莊嚴義務。

此等義務並不能因為個別「極右納粹法西斯」(此等人物如141等,通常冒稱左翼,為方便行文,下文以左膠二字代稱之。唯留意,此代稱並不代表此等人物具有左翼理想,亦不代表此等人物不具納粹種族主義之特質。)之無恥種族偏見而有所左右!

依照公約,兒童享有文化權及教育權,所有締約國包括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均需盡一切最大努力及行政資源,以確保此等權利得以實施及貫徹,這些條文大家耳熟能詳,因此不另行引述。而請各位左膠留意一點,於公約權利上面,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分屬兩個不同的主權個體。雖然香港之外交權被剝奪,然而香港仍可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代表,進行議約、締約、退盟等各種權利,這些都並不影響香港作為一個個體之身份,所以在公約中,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等同兩個國家的,不然也不需要有出入境限制及海關。



而有關於像肖友懷等「三非」兒童之權利保障上,其實我們應該優先留意第7條第1款與第8條之條款規定

第7條第1款
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

第8條第1款
締約國承擔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第8條第2款
如有兒童被非法剝奪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締約國應提供適當協助和保護,以便迅速重新確立其身份。

依照第7條第1款,兒童出生後即享有身份權利及享有國籍,此為人格權之一部份,乃非常重要之基本人權,與生命權都是具絕對凌駕性之基本權。從各方報導及陳婉嫻、政府部門之聲明可知,肖友懷小朋友自3歲起便以他人雙程證來港,亦即肖友懷自3歲起便被其婆婆強制剝奪了姓名及身份;同時,其婆婆以逾期居留方式,使肖友懷失去擁有國籍之權利達9年之久!因此肖友懷婆婆是整件事件之元兇,亦是肖友懷小朋友之最大剝削者,基於此點,本人強烈質疑婆婆是否仍然擁有撫養肖友懷小朋友之權利、義務及能力!

而依照第8條第1款,這是一條防止兒童被不必要跨國養育之條文,條文明確規定兒童之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都不能受到非法干擾。這條文明顯是用來針對如白澳政策等「文明化」行為,所謂白澳政策,是澳洲政府曾認為土著民族不夠文明,於是將土著民族之兒童強行拐帶,並重新安置於信仰基督之白人家庭,以使土著白種化。所以當左膠們認為香港方為「文明」社會,肖友懷脫離其原生國家及文化,於香港受教育更好,這無疑是白澳政策之翻版,是可恥的帝國主義行徑!更為人類社會所不能容!

再依照第8條第2款,這是當第1款之權利受損後,各締約國均有義務,盡一切最大努力,並於最短時間內,協助受害兒童重建身份。對於一個父母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遭受香港版白澳政策所拐帶之小朋友,我們依照公約所規定之締約義務,便是於最短時間內將之遣返回大陸,使之重建其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之身份及認同,而不是如當年澳洲政府所犯下之罪,「酌情」使拐帶及「文明化」等不法行為,受到法律之保護,以法律實行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徑等可恥行為!



第3條第1款
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第4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根據其現有資源所允許的最大限度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範圍內採取此類措施。

此條款規定締約國要盡一切最大努力及行政資源,以確保兒童權利得到最大保障,而且此等努力包括國際合作。從上文得知,肖友懷權利之最大剝削者是其婆婆,其婆婆明顯完全不具備照顧肖友懷之能力,由第3條條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當肖友懷之基本權受到其唯一親屬之不法剝削達9年之久時,好明顯由唯一親屬照料,已非肖友懷之「最大利益」,所以香港再容納肖友懷居留及受教,其實已經違返了《兒童權利公約》對肖友懷之締約義務;相對香港版白澳政策,立即將遣返原居國,方是對其最佳及最適合既保障,所以香港政府有義務盡最大行政資源於最短時間遣返肖友懷,而且不應該再作不必要的調查,以使肖友懷之權利繼續受損。



第11條第1款
締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

上述觀點並非無憑推斷,而是依照公約第11條第1款之條文而作出之最佳推斷,此條文限定締約國應主動制止非法移民之產生,像肖友懷之個案,相信經酌情而取得居留權之例子已不只一宗;每個順利取得酌情居留之非難民申請,均是一種鼓勵「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而使之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便等同使之失去「返回本國權利」(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要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需先取得簽證(如回鄉證等)方能進入,不論如何方便,皆部份喪失返回本國之權利)。此條條文是一主動條款,公約是要求締約國積極並主動地去制止相關行徑,而酌情居留便是積極且主動地踐踏此條,因此我在這裡敬請快必議員,希望你盡快要求入境處提供港府違背公約締約義務之個案數字,並以議員身份,敦請香港政府遵守公約義務,對兒童人蛇嚴格實施即捕即解政策;並主動搜尋人蛇窩藏地點,嚴格釐行公約義務,以較重罪名起訴偷運者及窩藏者,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1條第1款之規定。



第21條
凡承認和(或)許可收養制度的國家應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並應:
(a) 確保只有經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並根據所有有關可靠的資料,判定鑒於兒童有關父母、親屬和法定監護人方面的情況可允許收養,並且判定必要時有關人士已根據可能必要的輔導對收養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兒童的收養;
(b) 確認如果兒童不能安置於寄養或收養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適當的方式在兒童原籍國加以照料,跨國收養可視為照料兒童的一個替代辦法;
(c) 確保得到跨國收養的兒童享有與本國收養相當的保障和標準;
(d)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跨國收養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獲得不正當的財務收益;
(e) 在適當時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安排或協定促成本條的目標,並在這一範圍內努力確保由主管當局或機構負責安排兒童在另一國收養的事宜。

此條是有關跨國收養之條文,條文很長,簡略言之就是公約明確講明,跨國收養係本國養育變成不可行之後的最終手段,入境處大概想盡一切努力,證明肖友懷符合此條所限;然而基於前論,肖友懷在港之唯一親屬乃肖友懷之最大加害者;所以不論肖友懷有多符合此條規定,其婆婆明顯都再無成為監護人之資格;因此香港政府並無必要做多餘的無謂事,更何況,要收養也需要先遣返大陸,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執行收養手續。所以不論在任何情況,依照《兒童權利公約》,香港均只有立即遣返肖友懷及一眾小人蛇之締約義務。除非大陸陷於內戰或無政府狀態,小人蛇方能依據難民身份留居香港。所以是有人打算在大陸發動內亂嗎?



第19條第1款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在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任何負責照管兒童的人的照料時,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

此條明白表明,當局應該要盡「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使兒童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傷害或凌辱,忽視或照料不周」。香港由於制度上的種族歧視,香港政府以消極方式,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民得到額外的好處,這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白紙黑字而非黑紙黑字的種族歧視事項,左膠們平日想盡一切方式捍衛此等優待式種族歧視,與政府狼狽為奸,令香港陷入種族歧視之深淵。而為了讓香港成為種族平等社會,民間自發起各種可歌可泣種族平權運動,例如光復運動、反蝗運動等,其主要人物如金金大師等,實無異於當年的馬丁路德金及曼德拉。而作為種族歧視中之優勢族群,如肖友懷等兒童,他們先天上卻同時具有加害者身份,儘然本公約有明確規定兒童不應因其種族身份而受到傷害,但在此部份,《兒童權利公約》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有不可緩和的矛盾,而且兩者互不具凌駕性地位。所以現在唯一能保護這些兒童的方法,是以締約國身份,應盡一切最大行政、立法、教育資源,盡快將他們遣返回大陸!

所以基於《兒童權利公約》之主要條文,立即遣返肖友懷及其他已知小人蛇,並盡快搜捕及遣返其他未被發現之小人蛇,方為保護此等兒童之最佳方法。走私人口,特別是兒童,這是一種絕不能饒恕之重大罪惡,有如奴隸販運一樣,絕不能以任何理由強作解釋,除非該等人蛇合乎聯合國所限定之難民身份。所以為了肖友懷好,為了其他滯港兒童好,請左膠們停止帝國主義暴行,停止香港版之白澳政策,遵守公約義務,將他們遣返吧!



同場加映《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1條第1-3款之簡介。

第1條第1款
本公約稱“種族歧視”者,謂基於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權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認、享受或行使。

這是種族歧視之定義,有否種族歧視,是依照此項條文而非個人觀感決定。條文中有明確規定,「優惠」也是種族歧視之一種方式。

第1條第2款
本公約不適用於締約國對公民與非公民間所作的區別、排斥、限制或優惠。

此條文保障任何「本土優先」主張,均不屬種族歧視範疇。

第1條第3款
本公約不得解釋為對締約國關於國籍、公民身份或歸化的法律規定有任何影響,但以此種規定不歧視任一籍民為限。

此條一方面保障基於「本土優先」主張而對移民施以任何限制均受公約保護,不屬種族歧視,同時亦表明,這種差別待遇於所有籍民均需一視同仁,而香港則是只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民沒有審批權,而像屬地公民權方面,亦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民之後代,方能取得香港公民資格,這些都是顯而易見之種族歧視行為!
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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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詞?刪左先啦仲講
knight-philip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2:49 PM   #523
dark_ming_
Crazy Gamer
 
註冊日期: Dec 2011
文章: 1,106
證據不代表事實,事實不代表事實的全部,事實的全部不代表真相
dark_ming_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2:52 PM   #524
小嘉
The One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39,816
講咁多,你大陸唔岩戶藉去其實省咪一樣唔收
小嘉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舊 05-27-15, 12:56 PM   #525
sugihara
真奈美たん萌え
show仔
 
註冊日期: Jan 2002
文章: 18,424
PSN  IDhigurash66442088
>>跨國收養係本國養育變成不可行之後的最終手段,入境處大概想盡一切努力,證明肖友懷符合此條所限;

咪話你知係執行人出問題囉...


sugihara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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