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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6-20-18, 02:59 PM   #939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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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管局刪條文欲避覆核 空姐代表指本案絕非學術討論

引用:
代表申請人羅美美的資深大狀李志喜逐一向法庭閳述《香港航空保安計劃》(ASP)的條文,其中第6.2.10段訂明所有手提行李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以及覆檢(人手搜查),但李指機管局已在本年4月將有關條文刪除,更改為「所有覆檢(人手搜查)必須與乘客同行同檢」,並稱此舉是為了節省法庭的時間和訟費開支,故本案只淪為學術討論。李批評有關修改完全是針對本案,並批評政府沒準時向法庭存入誓章、又申請押後等;但她強調即使如此,本案亦非只是學術討論。


李指ASP最主要的修訂是刪除上述提及的第6.2.10段「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passenger.」,而該段條文在2016年案發時仍然生效,李指「所有」檢查即包括首檢(X光檢查)和覆檢(人手搜查),沒有例外。李並引述第6.2.6段指,機場人員必須確保出境乘客以及其隨身手提行李在進入禁區前進行安檢,以確保沒任何受管制的物品進入禁區或被帶上飛機,李重複強調是「乘客以及其隨身手提行李」,故兩者必須同時在場。


第6.2.7則訂明,若保安人員認為乘客形跡可疑或其隨身行李有可疑,可拒絕有關乘客進入禁區。李指若非同行同檢,保安人員遇到的問題包括:

●發現行李有可疑欲拒絕行李擁有人進入禁區,該如何處理?
●發現行李內有受管制物品例如載有水的水樽或指甲鉗等,要求乘客棄置,又該如何處理?該乘客根本沒機會決定是否棄置有關物品,而或者有關物品對他而言非常珍貴,他更可選擇不上機。


李並指出,同行同檢容許保安人員直接向乘客就手提行李作出查詢,若乘客給予虛假資料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她強調只要認真閱讀上述條文,就邏輯而言,不難理解無論首檢(X光檢查)還是覆檢(人手搜查),乘客必須在場,並非如機管局報告所言只有覆檢(人手搜查)才必須同行同檢。李指即使第6.2.10段已被刪除,但餘下段落並沒明言首檢(X光檢查)毋需乘客在場,故本案絕非只是學術討論。


李又指,本案理應可較早排期審理,但由於政府沒準時向法庭存入誓章、又申請押後遞交文件等,導致拖延至今,而政府今早更向法庭申請存入一份新的誓章,李指機管局稱為節省法庭時間和訟費開支,於是修改ASP,諷指相信法庭自會裁定何謂節省時間和節省訟費。


法官周家明問及若一對夫婦同時離境,丈夫為妻子拿手提行李,但兩人分別在不同隊伍中派對接受檢查,此情況是否同行同檢;李回應「是」,因為妻子授權丈夫為她拿行李,若行李有任何問題,丈夫獲授權代妻子回答,且兩人均是乘客,兩人均將乘搭飛機,與本案情況不一樣,為梁頌昕送行李的職員並非乘客。


周官又問若ASP第6.2.10段已被刪除,本案是否淪為學術討論,李否認,指餘下6.2.6、6.2.7等段落仍然保留,仍值得爭拗且涉及公眾利益;李並指有些人認為司法覆核損害法治,但並不其然,以本案為例,若法庭裁定機管局的決定是合法,此舉並沒損害法治,法庭只是確立了局方決定的合法性,沒有任何法治被損害。李完成陳詞,下午輪到政府一方陳詞。
妖,呢O的狀棍係咪讀C片O架?無讀過名著ANIMAL FARM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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