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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9-12-17, 07:53 AM   #12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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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人生:真正的言論自由

引用:
林鄭月娥藉譴責教大民主牆的所謂涼薄言論,乘機聯繫到近日多間大學校園內張貼「港獨」標語,重申港獨不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法》。說言論自由並非完全沒有限制,指「港獨」言論超越社會的底線,要糾正這種濫用言論自由的行為。

《人民日報》海外版即發表文章,認為香港需要靠法律去制裁「港獨」。又說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其違憲違法的禁忌,從不存在絕對的、不用負責任的言論自由,例如德國不能宣揚納粹,美國不能宣揚種族主義。

港共執行中共意旨,藉一個容易觸動市民道德善心的「恭喜論」提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企圖扼殺「港獨論」。接下來的23條立法,肯定會如共幹饒戈平去年所說,「港獨言論不能被視為言論自由的範圍」。

全世界文明國家所遵守的言論自由底線,不是甚麼涼薄,不是甚麼獨立,甚麼憲法規範,而是「明顯和立刻的危險」,例子是:一個人絕沒有自由在擠滿人的戲院裏大聲喊失火。此外的任何言論,如果危險不是「明顯」而「立刻」,就都屬於受保障範圍。

美國是否不能宣揚種族主義?為甚麼不可以?在美國共和黨的網頁上,這麼寫:「有人質疑為甚麼連納粹、3K這種(種族主義)言論自由都允許?因為言論自由是一個遠遠超過一般人想像的公民權利……只允許發表『好的言論』的言論自由,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絕對的言論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因為沒有人可以定義甚麼是『好』的言論,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文化,都會對『好』產生主觀的定義,那麼誰來定義甚麼是『好』呢?由總統來定義嗎?那麼言論自由就成了符合領導意志的自由。」

德國不能宣揚納粹,則有歷史原因,並且是有條件的。原因就是涉及到納粹的受害者和為反抗納粹而犧牲者的尊嚴。如果否定納粹暴政甚至頌揚納粹,無疑是對這些人的尊嚴的損害。

2009年德國聯邦法院判決的「紀念魯道夫.赫斯集會案」,在納粹言論管制方面具有代表性。在法院判詞中,重申保護每一個人自由表達和傳播其思想的權利。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不涉及正確與否的問題。「思想受到基本權利的保護,而不管思想的表達有無根據、是否理性、有無價值、危險與否。」公民也沒有義務去與憲法設定的國家基本價值保持一致。「法律不能強迫公民贊成及忠於作為憲法基礎的價值觀。」判詞說:「自由公開辯論的力量是抵抗極權主義和非人道思想傳播的有力武器。作為對現行秩序有着極端危害的納粹思想的傳播,並不會立即被排除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外」。這裏的意思是,儘管納粹思想對於現在的政治秩序而言是有害的、是危險的,但仍然應該先把這種思想及其表達作為言論自由問題來考慮,在原則上保護一切言論這一前提下,再去考慮限制,及限制的正當性。

即使有限制,也是基於對人的尊嚴的尊重。而絕對的言論自由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中共懂嗎?林鄭懂嗎?
只許達官講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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