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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9-19-17, 02:19 PM   #77
Hit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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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TAR# 查看文章
應該有另外一條條款再cover原出發地delay?
我用MSIG 係分兩條條款

4.2 行程誤點
如「閣下」因(i)罷工或工業行動;(ii)騷亂;(iii)騎劫;(iv)惡劣天
氣;或(v)自然災害直接導致「公共交通暫停服務」,而直接導
致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無法接載「閣下」於客運公司指定
的時間抵達啟程的港口或機場,「本公司」將賠償「閣下」在
法律上必須支付,且不能從任何其他途徑追討的前往原定目的
地或返回「香港」之必須和合理的額外交通費用。
如「閣下」必須以其他路線返回「香港」,「本公司」將支付
此等必須和合理的額外「公共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最高賠
償金額為港幣 5,000 元,惟於本條款下,最高賠償額不應超過
「保障項目表」所示本節之最高金額。


但 如「閣下」必須以其他路線返回「香港」
又好似可圈可點
點先係必須?要有客觀因素先可以轉機場?

你可以望下我果個附件~ claim delay同claim交通(機票差價)住宿只能二選一~~
無得又claim 機票又claim delay~間間都唔得


見你講開MSIG~再望番隔離FORUM~就係呢間啦…
有位網友話「樓主,之前呢度有網友遇過,重新購買機票離開日本,
飛行路線要與原本的不同,再加上delay 8小時以上,旅保才有機會賠償,
如果你是買大阪→香港,很大機會賠不到的。」
(發文者原機係大阪番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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