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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12-07-15, 08:27 AM   #610
david
The One
 
註冊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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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促公開理據

引用:
【本報訊】警方要求Google將指稱警方在警車上攻擊被捕人士的影片移除,警方消息人士表示,若相關影片或資訊涉唆使他人犯罪,「例如教人點樣欺詐,令其他人有樣學樣去犯案,為防止罪案同偵查罪案,警方會要求網絡搜尋公司將影片下架」。據悉,警方會視乎情況而採取相應行動,「有啲公司經勸喻就會下架,但有啲就講明要搜查令先得,警方就會因應情況而採取相應行動」。


涉唆使犯案須移除

不過,法政匯思召集人文浩正指,若相關影片有刑事成份,警方可直接拘捕拍片者;若認為影片有誹謗成份,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命令禁止該影片繼續傳播。但今次警方似乎無採取上述做法,只是要求Google將相關影片下架,令人不解,希望警方可公開解釋理據。

有法律界人士亦指出,若相關資訊涉唆使他人犯案,或法庭判決有誹謗成份而頒下禁制令,Google有法律責任移除相關資訊,「如果只係單方面指控,好似今次警方呢個要求,冇充足法律理據,Google未必會理會」。

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曾在網誌撰文,討論在歐盟實踐的「被遺忘權」,即市民有權要求搜尋網站移除有關自己的負面或過時資訊搜尋結果。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被遺忘權」只保障個人權利,並不包括警方等政府機關,「對個人保障係高過公權力,尤其係執法機構,否則,被遺忘權容易俾當權者濫用,成為打壓言論自由嘅工具」。
真正理據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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