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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2-15-17, 04:53 PM   #839
歌絲˙暮斯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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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森 被指喺七警案判決嘅評論藐視法庭後, 高志森 同一眾五毛仲想死撐,仲好意思問,《基本法》邊一條話唔准批評法官。批評法官無話唔得,但只要《基本法》仍然規定香港原有嘅普通法同衡平法依舊適用,藐視法庭嘅法律同案例就照舊有效力。

我依家解釋一下, 高志森 同一眾五毛點解會中藐視法庭嘅法律。

高志森 對法官嘅指責毫無根據

依家香港攻擊法官視作藐視法庭嘅案例,係基於英國案例 R v Gray,而法律改革委員會嘅喺1986年嘅報告書,亦咁寫

引用:
現行法例清楚規定,凡發表資料指控有偏袒、成見或舞弊等情形,使法庭或法官受到藐視或使其威信下降,便可算犯上藐視罪,因為這樣便是‚中傷法庭或法官,干擾司法工作。
高志森 昨日下午嘅言論,幾乎係全壘打,當然根據Ambard v Attorney General for Trinidad & Tobago案例,如果照法律改革委員會1986年嘅案例譯文,係咁寫

引用:
無論是針對司法當局、個別法官或是司法的正常運作,只要作出批評的市民是出於真誠,那麼,運用一般的批評權利私下或公開地去批評法官在法庭上的言行,並不算違法。每個人都可以發出批評,即使是想法錯誤的人也可以發表不正確的評論。一般人只要是真正運用批評的權利,並非攻擊參與司法工作人員有不軌的動機,不含惡意,不企圖損害司法工作,那便不會受到檢控。司法不能夠與塵世隔絕,一定要接受一般人的審查和善意的批評,即使這些批評是率直的。
所以,左膠黃俊邦質疑點解 GBH甩,但 ABH甩,呢個無攻擊司法人員有不軌動機,所以係合法,但 高志森 係指責法官偏幫黃絲,又鬧人係狗官,呢個指責法官有不軌動機,指控法庭有偏袒、成見或舞弊,呢個係藐視法庭,絕對係要作出處理。

批評法官,其實係真誠而且建基於技術上,呢種交流係對司法制度有益,但依家 高志森 乜證據都無,就指責法官有政治偏見,而呢個指控,係無以往任何判決嘅分析作基礎,你話呢啲唔係中傷法官兼藐視法庭。 高志森 要留意,藐視法庭罪係可以用私人刑事傳票檢控罪行,如果警察唔理,但有律師或大狀好得閒,走去發私人刑事傳票檢控你高志森嘅話,我唔知高志森打算點吟甩個指控。

依家啲五毛仲想搞遊行,呢啲施壓,更加係藐視法庭,如果警方縱容呢啲遊行,我想問,警方仲想唔想香港市民尊重司法?

後話:我已經透過電子報案室,報警話 高志森 藐視法庭,我依家等RN Number

https://martinoei.com/article/11871/...94%94%E7%94%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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