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赤兵尉SETH
比人拉左.....唔怪之佢個網咁耐冇更新
報警既應該係東映,之前都因為拉打衫而拉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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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i.
OH~佢比人拉左....
應該唔關bandai事,
因為新聞只提到東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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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等我仲以為佢地做乜奇奇怪怪地只捉拉打果邊
不過望見呢位都比人拉
我果隻改造品都唔知做唔做落去好…
引用:
作者: ai.
另想問~如果在香港yahoo賣,而且如w未有代理,咁東映去香港告唔知告唔得入?因為w註冊只有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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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維基: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
目前的情況真係唔清楚了
不過如果到時東映真係要告,就睇下點個官點判「業務用途」既範圍囉
好似上面個製作者,做完出黎只得一隻賣比人都算?
還是要開模覆件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