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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concamp 01:12 PM 02-08-18
男童嚴寒被棄公園 警「天眼」尋狠心家人




【星島日報報道】無良家人嚴寒下遺棄骨肉!一名年約六至八歲、疑行動不便男童,前午乘坐嬰兒車由親友推往尖沙嘴九龍公園後,疑遭人遺棄。男童操內地方言,暫難溝通,獲安排送院檢驗,證實無受傷;警方正翻查公園「天眼」錄影追查親友去向,並呼籲市民提供消息,協助男童尋親。

警方前午約二時接獲市民報案,指一名乘坐嬰兒車的男童,懷疑被遺棄在尖沙嘴柯士甸道九龍公園功夫閣對開處,立即派員調查,發覺他沒有表面傷痕,將其送院檢驗,證實健康無大礙,惟懷疑行動不便。

經初步調查,警方相信男童之前由親友以嬰兒車載着他在公園不同角落徘徊,現正翻查公園閉路電視錄影,以了解其親友去向。

由於男童身上無證明文件,並操內地方言,難以溝通,故未悉其正確身分。

男童身高約一點三米,體重約四十公斤,尖面形,黃皮膚,蓄短黑髮,被發現時身穿橙色外套及粉紅色長褲。

警方呼籲男童的親人或有資料提供的市民,盡快致電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或與警署聯絡。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十八歲姓陳男子與嚴重智障及自閉症的十一歲兒子入境新加坡,將兒子獨留旅遊名勝魚尾獅公園附近後返港,保安人員稍後發現其子送院檢查。當地其後通知本港警方有關案件,警方調查後拘捕陳,去年底他被判刑入獄半年。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二十七條,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十六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或導致及促致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令其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

一旦干犯第二十七條所列明的罪行,如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監禁十年,如經 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被判監三年。《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十七條列出的行為,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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