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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5-03-19, 06:06 PM   #123
歌絲˙暮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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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高級法律顧問指法例原意排除中國 致函保安局質疑修例不符政策意圖

負責為《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立法會高級法律顧問曹志遠,在上月30日即本周二致函保安局,要求澄清共 25 項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事項,包括指在回歸前訂立的《逃犯條例》立法目的是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現時修訂會令法例超出本地化範圍,亦不符政策意圖,要求保安局解釋轉變的原因。法律顧問又提出若日後個案式逃犯移交安排不受立法會審議,政府如何符合《基本法》第 64 條向立法會負責的要求。法律顧問亦要求當局澄清,多項在本港與不同國家簽訂的引渡條例中的人權保障,是否適用於現時《逃犯條例》修訂。

法律顧問在致函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特別職務)徐詩妍的信件中,要求保安局澄清,回歸前訂立的條例立法原意是將中國排除在外,就中國與香港之間的逃犯移交,會在隨後階段透過另一個正式的引渡協議落實。法律顧問要求政府澄清是否及為何會改變做法,而行政當局已在 1997 年曾表示,香港與廣東正商討移交逃犯安排,會由另一個法例處理。

要求澄清 20 年前引渡原則是否適用

其次,曹志遠現時的《逃犯條例》在回歸前即 1997 年 1 月二讀時,時任保安局局長已表明,條例准許安排移交具有香港沒有雙邊協議的司法管轄區的特定人士。這臨時安排將補充移交逃犯的雙邊協議制度。法律顧問要求保安局澄清,為何上述要求現在被認為是不可行的?

曹志遠在信中亦表示,1998年保安局在立法會保案事務委員會上呈交的文件表明,與中國訂立引渡安排有 5 項指導原則。其中一個原則是任何引渡安排都應考慮到「一國兩制」原則,以及兩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差異。他要求保安局澄清,這五項指導原則是否適用於現時根據條例草案提出的逃犯特別移交安排。有關信件亦抄送予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施俊輝。

信件亦要求當局,澄清如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是否適用於所有符合資格的移交逃犯的要求,以及就收到的刑事事宜提供司法協助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不論有關罪行的發生日期如何。」即條例是否有追溯力。信件亦要求當局澄清,在修訂的條例草案中,移交逃犯的臨時安排不受立法會審議,曹志遠要求政府澄清,如何根據《基本法》第 64 條要求,達致政府向立法會負責,例如立法會會否獲告知有關安排?

另外,法律顧問亦要求當局澄清,行政長官會否在批准引渡後,交代原因。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E...od-K6VWmocX9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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