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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10-16-15, 01:10 PM   #597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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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錘專區:
拆解酷刑 意圖傷人分別 邊條易入罪?

引用:
纏繞一年的「七警案」,昨日涉案的7名警員各被控一項「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其中一人再加控普通襲擊罪,但因為案件涉及公職人員,有意見指律政司應該以《刑事罪行(酷刑)條例》作出檢控。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及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分別接受《壹錘定音》訪問,前者指「七警案」並不適合使用酷刑條例,但後者就持有不同看法。

主持:李慧玲、黎千銘
湯:湯家驊 石:石書銘

主持:其實兩條條例有甚麼分別?
湯:兩條罪的最高刑罰是一樣,至於有指酷刑條例較嚴重,我並不同意,因為現有的控罪包含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元素,從罪名的層次可能會較酷刑嚴重。
石:最大的分別就是,現在控告「七警」的罪名,被告並不需要是公職人員,亦不需要正在執行公務。另一分別是根據酷刑條例第四條下的要求,必須得到律政司的同意才可以控告酷刑條例。
主持:酷刑條例是否適用於「七警案」上?
湯:我不認為適合,酷刑條例的定義是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蓄意令他人感到痛苦,所以我認為在「七警案」中爭議性最大的地方是,七警當時是否正在執行職務,這個可能會成為被告洗脫罪名的一個答辯理由。因為我的理解警方的職務並不是「拉人去暗角,到橋底下,冇人睇到就打你一身」,這些不屬於警員的職務。

兩項罪名入罪難度 各有看法

石:我認為酷刑條例是其中一個選擇,無論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抑或是酷刑條例,針對就是公職人員執行公務時,作出一些牴觸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的行為,包括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所以如果案件有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上令到任何人有劇烈的痛苦,律政司可以考慮使用酷刑條例。
主持:甚麼情況才符合酷刑條例下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的要求?
湯:警員拘捕了疑犯,但疑犯不願認罪,所以就向他施襲,這就是酷刑。
石:你不可以說警員將示威者抬走時,就是執行職務,但當你在打示威者的一刻就不是執行職務,所以酷刑條例就不適用。其實這條例,正正就是要針對一些有公權力的人,不可以超越了他們的權力範圍而做出這些事情。
主持:酷刑條例入罪的難度會否較現時的控罪為高?
湯:我覺得普通傷人罪較前者簡單、容易、直接,因此更加符合檢控守則中的基本原則。
石:「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中必須證明疑犯蓄意嚴重傷害他人的意圖,而後者則只需要證明疑犯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就可以成立,我不能說後者較前者更易入罪,但控方需要有多一層的考慮。
湯渣又發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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