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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11-14-17, 06:02 AM   #1000
david
The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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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sir大狀結案陳詞 將Osman比喻做足球員?

引用:
雨傘運動期間涉揮動警棍襲途人的退休警司朱經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於上周已完成舉證,控方今午開始結案陳詞,指本案不爭的是朱經緯曾向事主鄭仲恒使用警棍,但問題是朱是否合法使用,以及朱是否真誠相信可以如此使用警棍。主控官指,鄭當時向警方指示方向離開,從未停下腳步,亦沒有襲警,朱經緯卻推開事主並由上而下揮棍,明顯是要洩忿和報仇。


控方指從事主的口供、醫生報告及影片,均可證明鄭的頸部中棍。裁判官問道,醫生曾表示鄭的頸傷與揮棍方向不符,主控官回應指,醫生同意他不能憑影片斷定警棍落點,重點是鄭立即掩住頸部,事後他在地鐵接受途人治療。


主控亦指案發時如非鄭頸部繫著冷衫,鄭遭受的傷一定更重。鄭於案發後兩天求醫,辯方從沒指控鄭自製傷口,所以傷勢必然是朱經緯造成。


朱經緯自辯的口供有不一致的地方,例如朱主問時自稱「中等用力」去揮棍,但盤問下卻稱是「最低力量」。朱雖然引了一大堆法例,但他盤問下承認事發時根本沒時間考慮這些法例,故被告只是事後才找出來辯護。


鄭於案發時已經遵從指示離開,他在途中曾將頭和上身向警員傾側,但他腳步沒有停下,然而被告卻從後方推開同事走前,朱亦承認聽不到鄭當時有沒有說話,這顯示被告揮棍是要報仇。至於打擊的位置,雖然辯方強調是背和肩膀位置,但這兩個位置均不是學堂教導的打擊位置。控方指,種種證據顯示鄭已按照警方指示,被告沒有基礎去用武力迫鄭服從,故朱不是真誠相信自己可使用警棍。

辯方則反駁指,站在被告的角度,當晚的事件是持續發生的,並不能如控方案情般逐分鐘將事件獨立抽出。朱的當場判斷是人群從「passive aggression」轉為「active aggression」,這個判斷控方從未有質疑朱經緯。

裁判官指出,控方案情不是說被告的判斷有問題,而是被告在明知鄭沒有任何違法仍對他使用警棍。辯方指出,當晚事件的進展很快,被告在上海商業銀行掃蕩完人群隊頭,回頭時看到隊尾人群,自然聯想到他們是餘黨,他有理由相信這些人是「不守秩序的一群」,無論這個判斷正確與否,被告是真誠相信。

另外,辯方又指事主掩頸不能代表頸部中棍,舉例在足球比賽中有球員被攔截踢中腿時都會掩著頭,這動作不能作準。


現年57歲的朱經緯被控於2014年11月26日,在旺角彌敦道666號上海商業銀行外襲擊鄭仲恒。案件周三再續。

仲唔快O的反告佢舉高雙手其實係意圖襲擊想用腳掃人下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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